- 金粟纸
jīn sù zhǐ
仿 金粟山 藏经纸制成的一种纸。
- 粟金
sù jīn
粟状的金粒。
- 金粟
jīn sù
1.钱和粮谷。《商君书·去强》:“国好生金于竟(境)内,则金粟两死,仓府两虚,国弱;国好生粟于竟(境)内,则金粟两生,仓府两实,国强。” 宋 张端义 《贵耳集》卷上:“悵念 襄 楚 二城,版筑之用,金粟与城齐矣。” 清 龚自珍 《阮尚书年谱第一序》:“金粟之藏,按簿则有其名,关市之榷,摭实尽无其物。” 2.“ 金粟如来 ”的省称。 南朝 齐 王屮 《头陀寺碑文》:“ 金粟 来仪, 文殊 戾止。” 前蜀 贯休 《和韦相公见示闲卧》:“堂悬 金粟 像,门枕御沟泉。” 宋 张元干 《西江月·和苏庭藻》词:“且作大真游戏,未甘 金粟 龙钟。” 3.桂花的别名。因其色黄如金,花小如粟,故称。 宋 范成大 《中秋后两日自上沙回闻千岩观下岩桂盛开复檥石湖留赏一日赋两绝》之一:“金粟枝头一夜开,故应全得小诗催。” 明 徐霖 《绣襦记·闻信增悲》:“看繁英金粟乱开,美人玉纤轻折采。” 清 捧花生 《画舫馀谈》卷一:“不多金粟散天香,应共荷花斗靚妆。” 4.黄色花蕊。 宋 梅尧臣 《梅花》诗:“坠萼谁将呵在鬢,蕊残金粟上眉虫。” 5.比喻灯花、烛花。 唐 韩愈 《咏灯花同侯十一》:“黄里排金粟,釵头缀玉虫。” 明 刘基 《正月十五夜灯花大开作》诗:“夜寒衾冷漏声迟,卧看琼枝绽金粟。” 清 许光治 《阅金经·烛花》曲:“絳蜡银荷拥,翠盘金粟丛。” 6.首饰名。 唐 杨炯 《老人星赋》:“晃如金粟,灿若银烛。” 唐 温庭筠 《归国遥》词:“鈿筐交胜金粟。” 华锺彦 注:“鈿筐、金粟,皆头饰也。” 7.山名。在 陕西省 蒲城县 东北。 唐玄宗 泰陵 在此山。 唐 刘肃 《大唐新语·厘革》:“ 玄宗 尝謁 桥陵 ,至 金粟山 ,覩岗峦有龙盘凤翔之势,谓左右曰:‘吾千秋后,宜葬此地。’” 清 顾祖禹 《读史方舆纪要·陕西三·蒲城县》:“ 金粟山 ,在县东北三十里,山有碎石,若金粟然, 唐玄宗 葬此,曰 泰陵 。” 8.后世泛指帝王陵墓。 明 李东阳 《中元谒陵遇雨》诗之十:“ 鼎湖 龙作雨, 金粟 鸟呼风。”
- 粉金
fěn jīn
1.磨金成粉。金粉以胶水调匀后,可供作字画用,称“粉金”。 2.黄色的花粉。
- 金粉
jīn fěn
1.黄金的粉末或金色的粉末。 2.黄色的花粉。 3.借指蝴蝶的翅膀。 4.花钿与铅粉。妇女妆饰用品。 5.喻指繁华绮丽的生活。
- 金籝
jīn yíng
亦作“ 金籯 ”。 储存黄金的竹器。语出《汉书·韦贤传》:“故 邹 鲁 谚曰:遗子黄金满籝,不如一经。”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:“籝,竹器,受三四斗”。
- 金闺籍
jīn guī jí
金门 所悬名牒,牒上有名者准其进入。 后用以指在朝为官。《文选·谢朓<始出尚书省>诗》:“既通 金闺 籍,復酌琼筵醴。” 李善 注:“ 金闺 ,即 金门 也。《解嘲》曰:‘歷 金门 ,上玉堂。’ 应劭 《汉书》注曰:‘籍者,为二尺竹牒,记其年纪、名字、物色,悬之宫门,案省相应,乃得入也。’” 唐 韦应物 《答韩库部》诗:“名列 金闺 籍,心与素士同。” 宋 沉遘 《送陈舜俞寿州从事》诗:“未引 金闺 籍,聊为幙府宾。”
- 金籍
jīn jí
1.悬籍 金马门 。犹金榜。 唐 温庭筠 《酬友人》:“寧復思金籍,独此卧烟林。” 顾嗣立 注:“ 谢朓 《始出尚书省》诗:既通 金闺 籍,復酌琼筵醴。注: 金闺 , 金马门 也。籍者为二尺竹牒,记其年纪名字物色悬之宫门。案:省相应乃得入也。” 明 沉琼莲 《送弟溥试春官》诗:“年年望汝登金籍,用补山龙上衮衣。” 2.道教谓仙籍。 唐 元稹 《予病瘴乐天寄通中散碧腴垂云膏仍题四韵以慰远怀》:“金籍真人天上合,盐车病驥軛前惊。” 五代 殷文珪 《经李翰林墓》诗:“身謫 蓬莱 金籍外,宝装方丈玉堂前。”
- 金簴
jīn jù
装饰华美的钟架。借指钟。
- 金簧
jīn huáng
指笙、竽等的乐声。
- 金箱
jīn xiāng
1.金制的箱。 用以珍藏宝物。 2.犹金相。
- 箭金
jiàn jīn
谓箭镞。
- 金箭
jīn jiàn
1.对漏箭的美称。 2.金制的箭或装有金镞的箭。
- 金管
jīn guǎn
1.亦作“金琯”。 指金属制的吹奏乐器。 2.指饰金的毛笔管。
- 金简
jīn jiǎn
金质的简册。常指道教仙简或帝王诏书。 汉 赵晔 《吴越春秋·越王无余外传》:“圣人所记曰:在于九山东南,天柱号曰 宛委 ……其巖之巔,承以文玉,覆以磐石。其书金简,青玉为字,编以白银,皆瑑其文。” 唐 刘禹锡 《为杜佑谢手诏表》:“拜捧紫泥,跪伸金简。” 明 张居正 《应制白鹤吟》之四:“金简忽传天上字,东华初纪大椿年。”
- 自筹资金
zì chóu zī jīn
是指根据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,由各地方、各部门、各企业及各行政、事业单位自行筹措,按预算外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后,确有多余,允许用于投资建设的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