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诉讼终结
sù sòng zhōng jié
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,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,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,受诉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。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以下几种:1、原告死亡,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、被告死亡,没有遗产,也没有应当承担的义务人的3、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、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。
- 诉辩
sù biàn
亦作“ 诉辨 ”。申诉并辩白。《红楼梦》第八六回:“生兄在禁,具呈诉辩,有干例禁;生念手足,冒死代呈。”《清史稿·文苑传一·钱谦益》:“ 凤阳 巡抚 陈之龙 获 黄毓祺 , 谦益 坐与交通,詔总督 马国柱 逮讯。 谦益 诉辨, 国柱 遂以 谦益 、 毓祺 素非相识定讞。”《新华月报》1952年第9期:“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、文字进行诉辩。”
- 诉理所
sù lǐ suǒ
官署名。 宋 元祐 元年置。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,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申雪。《宋史·哲宗纪一》:“﹝ 元祐 元年﹞三月辛未……置诉理所,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。”亦省称“ 诉理 ”。 宋 岳珂 《桯史·永泰挽章》:“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,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。”
- 诉长道短
sù cháng dào duǎn
谓原原本本地向人诉说。
- 诉人
sù rén
提起诉讼的人。